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17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学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副组长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资助工作。
第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高职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1档特困生2500元,2档困难学生2000元,3档一般困难学生15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体健康;
④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在外租住房,生活无铺张浪费现象。
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被学院认定为特殊困难的,优先予以考虑。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善性。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金额下达
第八条 根据上级行政部门下达的名额和预算按一定比例将指标下达给各系(班级)。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系(班级)要按照我院下发的《贵阳扩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认定。
第六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资助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向学院提交申请,并递交《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学生资助中心要依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于10月31日前,将《贵州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报省教育厅审定。
第七章 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将于11月30日前将9—11月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以后月份按月发放。
第八章 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各系要充分重视学生资助体系的宣传工作,利用广播、宣传栏、报刊及班会等形式,向全体同学进行宣传。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